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會費收取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會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聯盟章程》,結合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的會費為年度會費。
第三條 本會各級會員均有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繳納會費的會員可以享受在申報國家項目和資金服務、智慧線產品代理、銷售、采購、本聯盟申報獎勵等。
第二章 會費標準
第四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一)單位會員實行分級會費。每級會費標準為:
1.普通會員,每年5000元;
2.理事、監事會員,每年10000元;
3.常務理事會員,每年20000元;
4.副理事長會員,每年50000元;
5.理事長會員,每年100000元。
(二)新入會的會員次年開始繳納會費,但獲得理事以上資格的當年繳納會費。
第五條 為本聯盟各項活動順利發展,鼓勵會員以各種形式提供捐助。聯盟為會員提供的基本服務:
(一)免費幫助會員單位進行企業宣傳,為會員單位提供需要的各類行業咨詢的技術咨詢。
(二)理事單位免費參與聯盟組織的各項技術論壇、培訓活動;
(三)常務理事單位可以在聯盟組織的各項目技術論壇上發言,可以在培訓活動中參與技術交流;
(四)副理事長單位可以在聯盟組織的各項目活動進行宣傳。
第三章 會費繳納
第六條 新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在收到聯盟秘書處核發的會員資格確認函后,15天內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費按年度繳納,每年一季度底前繳清當年會費。
第八條 聯盟秘書處在收到會員繳納的會費后,即將財政部門監制、蓋有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財務專用章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寄發給會員單位,同時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逾期不繳納會費,在收到催繳通知后,應及時補繳會費。
第十條 會員單位和理事單位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聯盟秘書處有權收回其會員證書及其他證明會員身份的有關資料,并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捐助及捐贈的財物。
第四章 會費使用
第十二條 會費實行專款專用,其使用范圍為: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支出;
(二)聯盟秘書處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四)聯盟組織各項活動的支出;
(五)經理事會批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費全部用于聯盟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會費監督
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及完整。
第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本會會費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中綠盟秘書處負責解釋。
(2025年4月)


